贵州省出口烟叶加工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对出口烟叶检验检疫监管的有效性,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辖区内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烟叶(包括烤烟、白肋烟及副产品)加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为实现科学管理、有效监管,根据出口烟叶加工能力、管理水平、检测能力、仓储条件、仓储害虫监控水平、产品质量状况和产品风险程度的不同,对企业进行分类,检验检疫机构按类别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贵州局)负责贵州省辖区内出口烟叶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分类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贵州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实施分类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企业由贵州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处根据企业条件确定类别,并书面通知企业,日常按类别实施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六条 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有效;
(三)获得贵州局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注册登记资格;
(四)产品质量信誉良好,企业诚信度高,并且连续两年评定为A级信用企业;
(五)建立完善的检测体系,具备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并能有效进行加工、储存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检测管理;
(六)加工工艺规范,制定各工艺过程管理规程及作业指导书;
(七)建立完善和运行有效的仓储害虫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体系;
(八)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储流程合理,无交叉污染,环境整洁、卫生;
(九)产品质量安全长期稳定,连续三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其他事故,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8%以上;
(十)企业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加工出口烟叶四年以上;
第七条 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有效;
(三)获得贵州局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注册登记资格;
(四)产品质量信誉良好,并且连续两年评定为B级以上信用企业;
(五)建立完善的检测体系,具备与其生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项目检测能力;
(六)加工工艺规范,制定各工艺过程管理规程及作业指导书;
(七)建立完善和运行有效的仓储害虫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体系;
(八)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储流程合理,无交叉污染;
(九)产品质量稳定,连续两年实施的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6%以上;
(十)企业年出口批次不少于60批,加工出口烟叶三年以上;
第八条 未列入一类或二类分类管理的分类管理出口烟叶加工企业,为三类企业。
第三章 检验检疫
第九条 贵州局按照企业分类类别,对出口烟叶加工企业实施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一类加工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10-20%;二类加工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30-45%;三类加工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100%。
第十条 贵州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出口季节和输往国家或地区的差别以及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的要求等,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出口烟叶的批次抽查比例。检验检疫依据有特殊要求的实施批批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烟草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烟叶报检手续时,对出口一类、二类、三类烟叶加工企业的产品,企业应当同时提供企业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发的厂检合格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贵州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处按照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要求,对出口烟叶分类加工企业全过程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贵州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处应建立分类加工企业的检验检疫日常监督情况及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贵州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处对企业的分类结合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达不到本办法中对应的第六、七条要求的,将从上一类降为下一类或直接降为三类,整改后,经贵州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处二至三年连续评定为原类别的,可以恢复原类别企业。
第十五条分类企业连续两年评定达到上一类条件的,可以升为上一类分类企业。
第十六条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每年应向贵州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处提交产品质量安全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产品加工工艺、技术条件、仓储环境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疫情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时,应当及时告知贵州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处,将对其分类类别进行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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