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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入境货物报检及证稿、证单更改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09-10-22  【发布人】:姜尚妤  【部门】:综合业务处  【阅读人数】: 289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货物报检及证稿、证单更改工作规则
 
一、为规范出入境货物报检及证稿、证单更改行为,维护检验检疫报检和签证工作的严肃性,保证检验检疫业务数据采集准确和签证工作质量,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CIQ2000系统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
(一)报检和/或录入错误的更改;
(二)证稿、证单差错的更改;
(三)报检人员申请变更报检或证单内容的更改。
三、办理更改的一般规定及程序
(一)办理更改,申请人须填写《更改申请书》,经检务部门和施检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才能更改。
(二)《更改申请书》填写应完整、清晰,并须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报检专用章。
(三)办理更改时,申请人、检务人员、施检人员均不得直接在原报检单上更改报检数据或内容,同时须完整保留原随附单证、原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原证稿和原发证单等。检务人员应将《更改申请书》、旧报检单证及旧证稿装订在一起,并在《更改申请书》右上角注明“作废资料”字样,留存在证书档案流程夹内备查。
(四)更改涉及CIQ2000系统的,在对书面材料进行更改的同时,注意对电子信息的更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报检,一般不适用更改程序:
1、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2、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3、已撤销报检的。
(六)办理更改,涉及补/退检验检疫费的,由检务和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报检和/或录入的更改
(一)报检单填写和/或录入错误的更改
报检单填写和/或录入错误,是指报检单申报内容和/或微机录入信息与随附单证不符的错误。
1、检务部门受理报检时,发现报检单填写错误或存在涂改情况的,应将报检单退还给报检人,要求报检人重新填制报检单(仍须加盖单位印章或报检专用章),并对微机录入信息进行相应更改,审核无误后,才予受理报检。
2、施检部门收到检务部门转来的报检单证后,发现报检单所填写的收货人、发货人、品名、数(重)量、货值、唛头、包装种类、产地、国别及其他内容严重错误的,应将报检单证退回检务部门,由报检人到检务部门办理更改后,再进行检验检疫、结果登记和拟制证稿;若发现报检单的申报内容出现非原则性或非实质性错误的(如个别字母写错等),施检部门可按正常工作流程实施检验检疫,并根据实际检验检疫情况填写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同时要求报检人到检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由检务部门进行更改处理后再进行登记和拟制证稿。
办理更改时,报检人应填写《更改申请书》,并重新填写报检单,之后直接交受理人员进行更改。
3、若发现报检录入错误(报检单填写未错),施检部门应将报检单证退回检务部门受理报检人员,由受理报检人员对录入信息进行更正后,再进行结果登记和拟制证稿。
(二)报检人申请变更报检内容的更改
报检人申请变更报检内容,是指在检务部门缮制证单之前,报检人因收/发货人、输出/入国、贸易合同、信用证、备货、装船期、装载情况等发生变化,申请对报检内容进行变更。
办理变更手续时,申请人应填写《更改申请书》,重新填写报检单,并交附要求更改的函电等证明材料和与更改后相符的合同、发票、清单等报检单证,经检务部门和施检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才能更改。
五、货单不符类错误的更改:
货单不符类错误,是指报检申报内容与随附单证相符,实际货物与报检申报内容不符。
施检部门在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实际货物与报检申报内容不符,对不涉及或不影响检验检疫依据、内容和结果的,可按正常工作流程检验检疫,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同时要求报检人到检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由检务部门进行有关更改后,再进行结果登记等工作。对涉及或影响检验检疫依据、内容和结果的,应暂停检验检疫,由申报人办理更改手续后,再实施检验检疫。办理更改时,申请人应填写《更改申请书》重新填写报检单,并交附要求更改的函电等证明材料和与更改后相符的合同、发票、清单等报检单证,经检务部门和施检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才能更改。
施检部门在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实际货物与报检申报内容严重不符的,应及时同检务部门联系,必要时提交法制部门调查处理。
六、证稿差错的更改规则
(一)检务部门在复审证稿时,发现证稿有下列差错之一的,将报检单证和证稿以及相应电子文档退回施检拟稿部门,由施检拟稿部门重新拟制证稿,并在新拟书面证稿的右上角注明“更正件”字样,原书面证稿予以保留。
1、证稿上检验检疫结果或证明内容与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存在结果性差异或结论性差异的;
2、证稿采用的格式不符合签证规定要求的;
3、证稿与报检单申请的证单种类不符或者提交的证稿不齐全的;
4、书面证稿核签手续不完整的,如无拟稿人、签发人及无拟稿日期、核签日期等;
5、书面证稿与电子证稿格式或内容不一致;
6、无书面证稿或无对应的电子证稿的;
7、报检人在报检单上特别注明,要求在《出境货物通关单》上加注某些内容时,对涉及检验检疫内容而施检部门未签署是否加注意见的。
8、《出境货物放行凭条》或证稿有附页,主施检部门未在附页上核签的;
9、证单中品名、数/重量、唛头及检验结果中理化数据出现更改情况的;
10、证稿文字、数据出现差错,单份证稿差错或更改超过三处的。
(二)检务部门在复审证稿时,发现证稿有下列差错之一的,复审人员可根据有关贸易单据对电子证稿或书面证稿直接进行更正。
1、证稿上个别字母、单词拼写或汉字错误,不影响或不涉及检验检疫或证明结论的,且单份证稿差错或更改未超过三处的;
2、书面证稿与电子证稿格式的内容不一致,但不影响或不涉及检验检疫内容或证明结论的。
(三)检务部门在复审证稿时,发现因报检单填写错误,导致证稿上的收货人、发货人、品名、数/重量、货值、唛头、包装材料、产地、国别、HS编码及其他重要内容与随附单据不符的,应要求报检人办理更改手续,报施检部门和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由检务部门对报检和/或录入信息进行更改,并将报检单证和证稿以及相应电子文档退回施检部门,由施检部门重新进行结果登记(注意重取报检数据)及拟制证稿(新证稿右上角须加注“更正件”字样)。发现报检单的申报内容出现非原则性或非实质性错误的(如个别字母写错等),不涉及或不影响检验检疫依据、内容和结果的,由报检人办理更改手续后,检务部门直接对报检和/或录入信息以及证稿进行更改。
办理更改时,报检人应填写《更改申请书》,重新填写报检单。
七、已签发检验检疫证单的更改
(一)证单差错的更改
1、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由于存在差错报检人要求更改,若不涉及检验检疫依据、内容或结果以及差错情况不严重的,由报检人到检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经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检务部门直接进行更改,重新签发证单;涉及检验检疫依据、内容或结果以及差错情况严重的,由报检人办理更改手续,经施检部门和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检务部门将相应电子文档调回,重新发到施检部门,由施检部门重新进行结果登记(注意重取报检数据)及拟制认稿。需调阅原证书档案的,按《证书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办理更改时,报检人应填写《更改申请书》,并须交还原证单。
2、已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有关当事人申请更改内容的,由该当事人办理更改手续,经施检部门和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进行更改。
办理更改时,申请人应填写《更改申请书》,并交附要求更改的函电等证明材料和与更改后相符的合同、发票、清单等报检单证,并交还原证单。
3、非本局出具的证单,不办理更改。若因故确需我局进行更改的,必须有原签证机构的更改委托书,才能办理;
4、证单遗失要求重发的,按“签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八、出境电子转单的更改
已实施电子转单的业务,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经CIQ2000系统查核,目的机构尚未受理的
1、由于存在内部差错而不能在口岸换证的,经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由检务部门撤销电子转单,进行相关更改后重新实施电子转单,并将新的《换证凭条》交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原转单号和密码无效;
2、报检人申请更改口岸目的机构的,申请人应填写《更改申请书》,并附原《换证凭条》,报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由检务部门撤销电子转单,按新的目的机构重新实施电子转单,并将新的《换证凭条》交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原转单号和密码无效;
3、报检人申请更改,更改内容多,情况复杂的,报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检务部门撤销电子转单,再按更改规则进行更改,出具有关证单,不再实施电子转单。确需再进行电子转单的,须经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二)经CIQ2000系统查核,目的机构已受理的,报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与口岸目的机构协商进行更改。
十、撤销报检
出入境货物报检后,因故需撤销报检的,报检人须填写《更改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报施检部门审核,由施检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在《更改申请单》上签注“未做检验检疫技术准备”、“已做检验检疫技术准备”或“已实施检验检疫”等意见,再由检务部门负责人核签后予以撤销。之后由检务和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退还检验检疫费、收取撤单费等处理。
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又未主动说明原因的,出境货物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入境货物提交给法制部门调查处理。
十一、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货物报检及证稿、证单更改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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