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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服装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07-22  【发布人】:姜尚妤  【部门】:机电轻纺检验处  【阅读人数】: 2160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口服装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服装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贵州地区出口服装的质量和安全,促进贵州地区出口服装生产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6]351号)、《进出口重点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国质检检〔2008〕10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由各种纺织原料制成的出口服装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下列出口服装实施检验监督管理:
(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验机构检验的;
(三)涉及进口国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卫生和环保项目的;
(四)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疫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的;
(五) 根据监管要求,对目录外出口服装进行监督抽查的。
第四条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轻纺处负责贵州地区出口服装的检验监管工作;贵州局下设的各分支机构、派驻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出口服装的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第二章  报检申请
第五条 本辖区备案的出口服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可对自营的出口服装自行报检,也可委托在我局注册的代理报检企业进行报检。
第六条 报检出口服装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同或信用证;
(二)发票;
(三)装箱单;
(四)生产企业的自检合格报告;
(五)委托书(仅代理报检时需要);
(六)所使用主要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七)符合输入国或地区技术法规的符合性声明。
第七条 申请人对报检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因申报不实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受理报检人员接单时负责审核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第三章  检验方式
第八条 当出口服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检验部门须批批自验:
(一)合同、信用证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二)进口国政府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三)收货人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
(四)企业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出现过质量争议的。
第九条 检验部门应按照总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出口服装生产企业实施差别化检验监督管理,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对出口服装分别实施逐批检验、抽批检验等检验模式。
第十条 检验部门应结合出口服装产品风险等级、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类别和总局发布的出口产品风险预警等信息,动态调整对出口服装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模式,使检验监管工作做到科学、合理、高效。
第四章  检验管理
第十一条 检验人员接单后,应认真审核如下单证:
(一)审核“出境货物报检单”,掌握申请检验的内容及要求,明确申请出具的单证类别;
(二)审核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审核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报告所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所用检验标准是否与法律法规或合同、信用证的要求一致;
(四)审核是否提供主要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检测报告,检测项目是否完整;
(五)审核确认报检出口服装所用的原辅料与检测报告中的原辅料是否为同一批次;
(六)审核企业提供的符合性声明与报检的出口服装是否一致;
(七)审核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出口服装的检验标准按照如下的原则选用:
(一)双边政府协议和相对应的标准;
(二)进口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四)我国强制性技术规范高于合同、信用证或协议约定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的(包括贸易关系人双方确定的成交样品),按照我国强制性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五)除转口贸易外,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包括贸易关系人双方确定的成交样品)高于我国或国际标准的,按照合同、信用证执行;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包括贸易关系人双方确定的成交样品)低于我国或国际标准的,按照进口国规定执行;合同、信用证或其他技术条款对产品质量的约定不一致时,按信用证条款执行;
(六)目前没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抽样
(一)整批货物装箱完毕后方可抽样;特殊情况经检验部门领导批准80%以上成箱方可抽样;
(二)抽样方法按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检验
(一)包装:
按相关标准或合同、信用证的规定执行。检查服装的内外包装箱盒质量、包装物料、挂牌、商标及装箱搭配,核查包装箱的唛头标记及印刷在外包装上的出口服装生产批号;
(二)数量:
核对总箱数、装箱件数、搭配是否与报检所附资料要求相符;
(三)尺寸规格:
测量服装各部位的规格尺寸是否符合合同和有关标准;
(四)外观质量:
核查服装的款式、颜色、折叠、包装、外观缺陷、缝制工艺质量、面辅料、整烫质量等;
(五)内在质量:
根据被检产品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标准和合同、信用证要求,对产品的色牢度、强力、尺寸变化率、成份、含量等物理化学性能进行检测;
(六)安全卫生、环保和反欺诈项目:
出口产品应按照进口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方法按照进口国或地区规定的方法检测,如进口国或地区无检测方法或检测方法不明确的,按照我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
(七)标识查验:
根据《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对服装的标签、挂牌和包装的产地标识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 不合格批的处理
(一)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经工厂返工整理后,可重新申请第二次检验,第二次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二)对一些难以修复又对穿着影响不大的缺陷,若不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项目,买方确实需要,可凭买卖双方的质量确认书,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发放行单或换证凭单。确认书必须经买卖双方盖章或双方签约人签字方能生效;
(三)在出口服装品质检验时,如标识不合格,经返工可影响品质的,第二次检验时应重新查验品质;
(四)涉及安全、卫生、健康和环保等项目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口。
第十五条 出口服装预验结果的有效期为半年;换证凭单、通关单、检验证书的检验结果有效期为2个月。
第十六条 过期重验
(一)出口服装经检验合格后,超过有效期仍需出口的,出口前须申请重验,经重验合格后方予出口
(二)重验内容主要包括:批次、包装、唛头、数量、标识,并查看有否虫蛀、泛黄、污渍、霉变等;
(三)重验结果的有效期为一个月。
第十七条 样品
(一)成交样(确认样)均由生产、经营部门保存,必要时可进行签封,以便备查;
(二)需要抽取样品的,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检验部门应根据总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对出口服装生产企业分别实施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
第十九条 检验部门应建立出口服装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和商品质量档案,每年进行一次质量分析。
第二十条 检验部门应要求出口服装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与所生产出口服装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能力、检验手段。
第二十一条 检验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出口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的监管记录。
第二十二条 检验部门应要求并协助出口服装生产企业建立批次管理和产品质量溯源制度。
第二十三条 检验部门应帮助出口服装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出口服装国内外强制性技术法规和标准的信息档案。
第二十四条 检验部门应要求出口服装生产企业对原辅料供应商进行备案,并建立供应商档案
第二十五条 检验部门应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辅料安全卫生项目的进厂验收质量控制程序;对用于加工出口服装的每一批原辅料,在报检时应提供甲醛、禁用偶氮染料和阻燃剂等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 出口服装发生退货、索赔、召回等质量事故时,企业应及时向检验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检验不合格、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退货等质量事故,检验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产品召回
第二十八条 出口服装因质量安全缺陷进行召回的,应按照《贵州检验检疫局出口产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检验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人员如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贵州检验检疫局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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