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动[2003]27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的高度重视。《通知》是对新时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深化,是新时期指导我国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的重要文件,必将对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对外贸易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通知》精神,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防范,加强合作”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起反应快速、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合作协调的全面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体系。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措施,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增强防范意识
(一)建立统一管理机制,层层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全系统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的统一管理,由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具体负责督察落实;各局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局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组织实施工作;全系统实行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二)提高认识,把工作落到实处。全系统要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刻认识国际动植物疫情的复杂性和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对我国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巨大危害性,以及世界经济全球化对进出境检疫工作的严峻挑战,增强疫情观念、风险意识和危机感。同时,要清醒认识到,防止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是质检系统义不容辞的责任,是落实总局党组提出的“在坚持严把国门,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方面取得新突破”的具体要求,必须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各局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可行的细化措施和实施方案,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全民防范意识。总局将结合《通知》的贯彻落实,广泛开展专项宣传活动,以全方位地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提高防范应对能力。宣传重点是外来有害生物的严重危害、对我国潜在威胁以及检验检疫部门多年来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成功经验与突出成绩。各局要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宣传,并按照总局与民航总局、交通部、铁道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发放并使用〈中国入境检验检疫须知〉宣传材料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对外来有害生物检疫与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动植物检疫工作的情况、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存在的困难,提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建议和措施等,争取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要加强与海关、民航、铁道、交通等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协同把关,维护国家根本利益。
二、完善动植物检疫配套法规与标准体系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制定的标准、建议和指南,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动植物检疫法规体系。尽快修订“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和“禁止进境物名录”。在成立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积极参与动物检疫标准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制订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标准化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工作程序、检测和鉴定方法等标准,研究和参与制订国际动植物检疫标准,提高检验检疫标准化水平。
三、完善农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国外农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制度,包括风险分析与评估制度、双边和多边磋商制度、检疫审批制度、境外预检制度、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等。
(一)风险分析制度。以总局《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为指导,以国外农产品首次输华和疫情解禁风险评估为重点,通过动植物检疫实验所、国际标准法规中心和动物、植物检疫协作组,调动全系统和社会的力量,广泛开展风险分析工作,促进我国动植物检疫风险分析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发展,充分发挥风险分析科学决策的重要作用。重要的风险分析报告和有关重大检疫政策出台前,将提交中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风险分析委员会进行审议,并逐步建立重大检疫决策的审议、听证制度。各局要按照总局要求,把风险分析作为日常检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大力支持各动物、植物检疫协作组的工作,同时要重视发现和培养风险分析方面的人才。
(二)双边磋商制度。建立与国外政府主管部门间双边动植物检验检疫合作机制,通过会晤协商机制、签署检疫议定书、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开展合作研究等方式,妥善解决检疫中存在的问题。在加强对WTO/SPS协议、OIE 和IPPC等国际标准组织以及有关国家有害生物区域化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我国对国外有害生物非疫区认定制度。
(三)检疫审批制度。按照总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传入有害生物的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并将风险产品列入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对风险低或无风险的简化直至取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减轻企业负担,加快通关速度。总局将加快实施网上电子审批系统工作进程。各局要按照总局要求,认真做好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和初审工作,入境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要求进行检疫和做好监管核销工作。
(四)境外预检制度。建立健全有害生物传入风险较大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境外预检制度,早发现问题,早采取措施,并使之纳入规范化管理。总局将制订《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境外预检管理办法》,并加强对我赴外预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五)动植物检疫注册登记制度。继续做好向我国输出动植物及其产品与食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在按照《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做好对国外动物遗传物质检疫注册工作的同时,逐步开展对水果等生产单位的检疫注册工作,并建立对注册的国外生产单位的考核与监管制度,全面规范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四、构建国内外有害生物信息网络进一步增强疫情观念,完善国际动植物疫情收集、分析、预测制度。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动植物检疫实验所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疫情分析、预测能力,其他各局也要密切关注周边以及有关贸易国家和地区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危害、检疫、监测、预防、控制、研究等情况,不断拓宽信息来源,增加信息容量,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国际、国内动植物疫情动态,逐步建立国内外动植物疫情发生、流行信息数据库。建立快捷、多渠道、协调的应急报告制度和及时、准确的信息发布制度:总局将制定《外来动植物疫情报告规程》,完善重大紧急疫情报告制度,并实施截获疫情网上实时上报分析系统。通过分析,有针对性地发布“进境动植物有害生物预警通报”、“国际动植物疫病发生通报”和“国际有害生物发生动态”等通报。在全系统实现资源共享,推动国外疫情管理再上新台阶。五、加大动植物检疫执法力度,严把国门各局要按照总局即将印发的《检验检疫工作手册》动物检验检疫分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的要求,统一规范全系统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加强口岸现场查验和实验室鉴定、检测工作,建立进境动植物检疫国外证书核查系统,提高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将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各局要结合业务特点,按照总局发布的预警通报,对重点国家或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防范的有害生物,细查严管,绝不放过一个可疑有害生物,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检疫监管工作,提高执法把关效率。强调把截获进出境有害生物疫情作为衡量检疫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并逐步规范截获疫情上报、公布、评比和对内对外通报制度。大力提倡应用研究开发新技术新方法,进一步提高疫情检出率。对于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检疫除害处理,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一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要加强对从事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和检疫除害处理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处理有效、安全。对于进境种苗等繁殖材料,各局要加强隔离检疫或隔离试种的各项措施,发现外来疫情要进行彻底的铲除扑灭。对于非种用而作加工或销售的农产品,各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对风险较大的产品要求定点加工,核销监管。
六、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认真贯彻实施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和《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尽快完善我国风险与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对国内外疫情疫病长期有效的监控,做到反应快速、有效,前瞻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总局根据国外动植物疫情以及口岸截获疫情等信息,及时发布公告、警示通报,采取禁止或暂停相关国家/地区进口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加强检疫工作等一系列快速反应措施。各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指定机构负责日常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并结合工作和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的新思路。总局已发布了《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还将制订《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各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辖区内应急预案,同时要通过监控系统,组织专家监测境内动植物卫生与健康状况,确定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并提出能够迅速、有效控制疫情传入,减小或消除危害的技术措施。在多年对外来检疫性实蝇监测的基础上,要逐步建立全国性的外来有害生物监测体系,特别是在入境口岸、边境地区、进出口货物集散地、种养地,重点针对风险较大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侧重我国法律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监测。
七、推动动植物检疫技术水平再上新台阶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综合防范疯牛病、禽流感、检疫性实蝇、小麦矮腥黑穗病、大豆疫病、烟草霜霉病等重大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攻关研究,建立快速、准确、特异、敏感的外来有害生物检测、鉴定、控制以及检疫处理技术、手段与方法。加强对检疫除害处理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积极开发辐照处理、冷处理、热处理、熏蒸/防腐剂处理等安全、有效、环保的检疫处理方法,并适时进行必要的技术储备,为全面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提供科学、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加大对上述高风险有害生物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和投入力度,明确任务,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着力建设全系统外来有害生物检测标准实验室,跟踪世界检疫新技术。总局将开展相关知识、技术培训与推广。加强对动植物检疫人员WTO/SPS能力建设,培养专家型技术带头人队伍,充实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储备,提高全系统动植物检疫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加强国际间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OIE、IPPC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工作。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数量不断上升,国际动植物疫情日趋复杂,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及对我国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威胁将不断加大,我们检验检疫部门的责任将更加重大,任务将更加艰巨。全系统要切实行动起来,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同心协力,加强动植物检疫工作,防范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为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OO三年九月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2003年4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的意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数量不断上升,在满足我国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使外来有害生物(包括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植物危害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下同)传入的风险有所加大。近年来,由于国际上动植物疫情复杂,而我国的检测手段又相对落后,加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够完善,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频率越来越高,严重威胁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为此,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防止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有效机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危害性的认识,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和及早发现并迅速根除已传入的外来有害生物。沿边地区和外来重大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要充实防疫检疫力量,周密部署防疫检疫工作。质检、农业、环保、林业、海关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切实做到进出境检疫与国内防疫检疫并重,加强国外疫情分析与完善检疫手段、防治方法并重,及时相互通报疫情,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要加强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工作,明确应检有害生物种类、检疫与注册要求并根据国际疫情变化及时作出部署,有针对性地防止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严格执行审批规定和程序。切实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疫检疫意识。要在各驻外使领馆、进境?口岸和入境交通工具上,以及引进、调运动植物频繁地区和集散地,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醒出入境人员自觉接受检疫工作者的查询和查验。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严格执法,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要参考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的标准、建议和指南,进一步完善我国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制(修)订相应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技术法规体系,及时调整禁止进境动物、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录和禁止进境物名录。
三、预防为主,强化风险分析、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一)重视对境外有害生物发生、流行情况的跟踪、收集、分析、预测和对国内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立国内外有害生物发生、流行信息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二)进一步完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风险分析机制。要充分发挥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风险分析委员会的决策咨询作用,建立健全领导、专家、学者相结合的风险分析机制,及时分析和评估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对于生物安全的影响,并研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建议。
(三)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根据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及截获情况,及时发布预警通报并采取严格检疫处理、限定入境口岸、限制入境、禁止进境等检疫措施,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封锁有关口岸,严防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制定和完善国家重大外来有害生物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重大外来有害生物侵入,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外来有害生物疫情。
四、密切配合,做好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
(一)做好境外预检工作。要加强与国外相关部门的磋商,在双边检疫协定或议定书中明确进口检疫要求。加强对有害生物传入风险较大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境外预检工作,降低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继续做好对向我国输出动植物及其产品与食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二)加强入境检疫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应检物的检疫。对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双边检疫协定或议定书等规定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并依照国际通行做法通报输出国家和地区,必要时可采取限制直至禁止进口等措施。要进一步加强进境旅客携带和邮寄应检物的检疫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采用X光机、检疫犬等有效手段,切实提高检出能力。对违规携带、邮寄入境的应检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海关、交通、民航、铁道、邮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
(三)强化进境动植物后续监管。在加强入境检疫的同时,强化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生产、加工、存放、使用和销售过程中的防疫检疫监督管理。质检、农业和林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开展对重大外来有害生物疫情的专项监测,发现疫情及时组织扑灭。进境动物、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要依法到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严格的隔离检疫或试种,经隔离检疫或试种合格的,才能放行或分散种植。海关、边防、农业、林业、环保、工商和交通等部门截获的非法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须就近通报或移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加大投入,完善检疫手段,提高检疫水平当前,动植物防疫检疫基础设施落后、检疫经费不足问题仍很突出,必须下决心切实予以解决。中央和地方都要加强进出境和国内动植物防疫检疫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外来有害生物鉴定、诊断、风险分析与控制、处理水平,加强对外来有害生物流行规律及其防治措施的研究。质检、农业和林业等部门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疯牛病、禽流感、口蹄疫、地中海实蝇、小麦矮腥黑穗病、香蕉穿孔线虫病、松材线虫等重大外来有害生物检测标准实验室。加强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的跨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将有条件的外来有害生物检测实验室建成国际互认实验室和标准实验室。加强动植物防疫检疫技术队伍建设,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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