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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

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规定以外的允许进境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必须事先按照相关规定向农业或林业部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入境时,提供《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种子苗木审批单》);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规定禁止进境的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入境的,必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并在入境时出示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及其他相关单证。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种子苗木审批单》或者《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上述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现场检疫。

未能提供《种子苗木审批单》、《检疫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单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将予以暂时截留,并出具《留验/处理凭证》。暂时截留的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场所封存,截留期限不超过7天,截留期限内的保存费用由出入境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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