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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追溯、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8-04-28  【部门】:办公室  【阅读人数】: 1131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口食品追溯、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保护进口国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出口食品的可追溯性,保证不合格食品的及时召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局辖区内出口食品的可追溯性建立及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贵州检验检疫局统一组织实施建立辖区内出口食品的可追溯性及不安全出口食品的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局内各有关处室部门、分支局及办事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工作。
    第四条 建立贵州出口食品召回技术小组,为出口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出口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小组成员从局内技术人员中选派,必要时也可外聘。
    第五条 局内各有关处室、下属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出口食品生产者建立企业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出口食品安全危害和出口食品召回信息并报局综合处汇总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条 局内各有关处室、下属机构负责督促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者建立完善的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进口商投诉、出口食品安全危害事故记录,以及出口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我局及其分支机构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出口食品安全危害信息,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出口食品危害的事实。
第二章    追溯要求
    第八条 批次的确定。
    1、原料批:同一时间收购,在同一原料基地或者同一批进口原料,同一品种的为1个原料批,来(进)料加工原料以进口报检的同一“卫生证书”同一品种为1个原料批。
    2、生产批:同一天、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线加工的同一原料批加工的产品为1个生产批。
    3、报检批:以同一份报检单报检(出证)的同一品种的食品为1个报检批。
    4、并批原则:经检验合格,不同批次代码的同一品种的产品可以并批。
    5、同一生产加工企业、同一品种的产品识别代码不得重复。
    第九条 识别代码的确定。
    1、原料批识别代码的确定:
    每1个原料批确定1个原料识别代码,用“数字+字母”表示:AAAB。
    AAA:表示原料收购流水号,1年为1个流水周期编号。加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年收购批量确定流水号的位数,一般至少为3位数。
    B:表示原料来源代码,企业应事先规定基地或供应商的代码:
    (1)如某企业生产主原料均来自2个备案基地或2个原料供应商,事先以文件形式规定基地1或供应商1用A表示,基地2或供应商2用B表示。文件中还需详细描述基地基本情况或供应商合格评定情况;
    (2)能用基地代码描述的首先考虑使用;
    (3)来(进)料加工原料用“J”表示。
    如:某一企业收购的第3批A基地原料表示为003A。
    2、生产批识别代码的确定:
    (1)在原料批识别代码前加生产日期(年月日),如030725003A表示2003年7月25日生产的第3批A基地原料的产品。
    (2)如在产品加工过程中有不同批号原料并批的,以批量大的原料批代码前加生产日期表示,其余原料批号在生产加工记录上标明。
    3、报检批识别代码的确定:
    一般以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的批次数流水号表示,一般为3位数,以1年为1个周期。如101,表示当年该企业的第101个报检批。
    第十条  识别代码管理。
    1、识别代码记录管理。
    (1)原料批识别代码:在原料收购记录上必须确定原料批识别代码,并记录识别代码、品种、数量、收购来源;进口的注明进口报检单编号、输出国卫生证书号;原料收购记录归档按AAA流水号顺序收集。
    (2)生产批识别代码:在生产加工记录上确定生产批识别代码,并在记录上显示加工该批产品的原料批代码。如有并批的,同时记录并批的其他原料批代码。
    (3)报检批代码:加工企业确定报检批代码后,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必须提供报检批组成情况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报检批代码、组成该报检批的各生产批的代码及相应的数重量。
    (4)企业的所有生产、检验记录上必须标明相应的产品识别代码。
    2、代码标识管理。
    (1)加工过程代码标识:在每一批次加工过程中的生产线始末以及各工序的适当位置用标识牌标识批次代码,标识代码必须清晰,不易丢失,防止不同批号的产品相混。
    (2)贮藏过程批次标识管理:不同批次的原料或产品应分垛堆放,在每一垛上有代码标识(包括数重量),当不同批次原料或产品需同垛堆放的,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分隔,同时必须确保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  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本规程制订适合本企业实际的“产品识别代码计划”,并报贵州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章    出口食品追溯的实施
   第十二条 如当产品出现不合格时,应通过产品识别代码从成品到原料每一环节逐一进行追溯,追溯途径是:检验检疫证书——报检单——报检批清单——生产加工记录——原料验收记录——原料收购来源,如为国内原料可追溯收购地;如为进口原料可追溯到进口批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应通过建立以原料批为单元的产品流向登记记录,以便从原料追溯到产品,查找到不合格产品的去向,并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 通过追溯,可用查阅该批产品的相关记录等手段分析不合格的原因,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四章    出口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不安全出口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类健康和安全、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环境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出口食品,包括:
(一)已经对人类健康和安全、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环境造成危害的出口食品;
(二)可能引发对人类健康和安全、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环境造成危害的出口食品;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出口食品。
第十六条 判定是否属于不安全出口食品,应当进行出口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出口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七条 出口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进口国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进口国禁用原辅料、化学物质;
(三)进口国主要消费对象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出口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八条 出口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出口食品引发的对进口国人类健康和安全、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环境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出口食品对进口国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检验检疫部门的出口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出口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检验检疫部门或直接向贵州检验检疫局提交出口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所述的内容。
第二十条 出口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贵州出口食品召回技术小组负责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二十一条 出口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检验检疫部门组织的出口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出口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二十二条 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二十三条 根据出口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出口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对进口国人类健康和安全、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出口食品;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对进口国人类健康和安全、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环境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对进口国人类健康和安全、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环境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五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 主动召回
第二十四条 确认出口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出口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出口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五条 自确认出口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进口商停止销售。
第二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者向进口商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遵守进口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食品召回的规定,并向贵州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自确认出口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出口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直接向贵州检验检疫局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八条 出口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出口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进口商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五)召回的预期效果;
(六)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直接向贵州检验检疫局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出口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贵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出口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出口食品生产者。
第二节 责令召回
第三十条 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贵州检验检疫局应当责令出口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一)出口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出口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
(二)由于出口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出口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类健康和安全、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环境造成危害的出口食品;。
出口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出口食品。
第三十一条 出口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出通知。
出口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计划,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通过贵州检验检疫局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计划未通过核准的,出口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计划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三十二条 出口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出口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贵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出口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三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贵州检验检疫局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五条 贵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贵州检验检疫局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出口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者应当遵守进口国的法律法规,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必须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出口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贵州检验检疫局报告,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贵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贵州检验检疫局举报,出口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出口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四十条 出口食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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