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口茶叶种植基地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茶叶种植基地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81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出口茶叶种植基地(以下简称茶叶基地)的备案与监督管理。
第二条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以下简称卫检处)负责全省茶叶基地备案的受理、考核、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茶叶基地通过出口茶叶卫生注册企业向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申请。出口茶叶卫生注册企业可同时申请备案多个基地,备案茶叶基地的产量应与其出口加工量相适应。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申请对茶叶基地备案的出口茶叶卫生注册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卫生注册证书;
(二)能对茶叶基地及原料加工环节进行安全卫生质量的有效管理;
(三)分别具有对茶叶基地和原料加工环节的管理制度,包括农药及化肥的采购、保管、发放、施用以及农药残留控制、茶叶溯源、加工卫生控制等内容;
(四)至少有一名植保员,经过有关部门培训,熟悉茶叶检验标准,具有茶学、植物保护和农药使用的基本知识,负责对茶叶基地安全使用农药的监管;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茶叶基地应符合《出口茶叶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出口茶叶卫生注册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茶叶基地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口茶叶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出口茶叶卫生注册企业能对茶叶基地进行有效管理的证明文件,如茶叶基地使用或承包的有效证明、租地合同、供货合同或与农民签订茶叶种植合同的复印件等;
(三)茶叶基地茶园管理制度,农药、化肥管理制度,鲜叶采收、运输管理制度,原料批次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控制度,可选农药清单,出口茶叶卫生注册企业对茶叶基地生产茶叶的溯源制度及对加工环节的控制措施等相关材料;
(四)出口茶叶卫生注册企业植保员、茶叶基地负责人和植保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茶叶基地平面图及地块组成清单;
(六)土壤检测报告;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三章 基地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出口茶叶种植基地基本条件
(一)基地连片种植面积不少于100 亩,实行原产地保护的茶叶其种植面积可适当缩小。
(二)周围环境无污染源或远离污染源,基地的土壤、空气和灌溉水应符合无公害茶叶产地环境要求。
(三)基地应设有农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基地使用的种子(苗)、农药、肥料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四)基地应设有专门的农资保管场所,配有专用的农药喷洒用具及其它农用器具。
(五)至少有一名专职或兼职植保员。
(六)基地应定期监测土壤农残和重金属元素含量,一般要求每2年检测一次。根据检测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土壤改良措施。
(七)基地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国家植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的执行和实施,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和茶叶出口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基地日常管理要求
出口茶叶加工企业负责对备案茶叶种植基地的日常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茶叶种植基地管理制度,确保对茶叶种植基地能实施有效管理。
(一)制订茶园管理制度,并按茶园或地块建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茶园的组成清单、面积及茶园地块图等。
(二)建立良好种植规范,并详细记录茶树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病虫害防治、施肥、鲜叶采摘、修剪、除草、种植、耕作等。
(三)建立农药、化肥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农药、化肥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药、化肥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四)建立可选农药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药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农药登记号、安全间隔期、农药的作用及农药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
(五)建立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鲜叶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鲜叶采摘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鲜叶的采摘日期、采摘方式、数量、初加工厂名称等。
(六)建立种植基地茶叶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控制度。包括抽样方法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等。
(七)建立原料批次管理制度,确保出口茶叶的可追溯性。
(八)基地的各项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九条 基地农药、肥料管理要求
(一)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植保方针,综合运用农业、物理、生物、化学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将农药残留降低到标准允许的范围内。
(二)种植基地应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必须符合进口国以及我国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使用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茶叶进口国禁用或限制的农药。
(三)农药应由基地农资管理部门统一向有资质的农药销售商采购,并加强对购进农药的验收管理。首次采购的农药必须经过有效成分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
(四)农药的发放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病虫害发生情况,由植保员提出书面申请,农资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发放。
(五)农药由植保员领取后按照农药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确定的稀释比例进行配制,并监督农药喷洒及器具清洗。
(六)施药后剩余的农药由基地植保员负责退回基地农资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评审与发证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茶叶基地备案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初审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及时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茶叶基地的考核以审查申报材料为主。根据需要,在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按《出口茶叶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对茶叶基地实施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应由2名及以上检验检疫主管人员组成,考核有记录。
第十二条 考核结束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考核情况告知茶叶基地和申请备案的出口茶叶卫生注册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和限期改进的意见。出口茶叶卫生注册企业应在限期内督促茶叶基地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报告递交检验检疫机构,由检验检疫机构组织验证。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由卫检处在15个工作日内报请分管局领导予以批准备案。审查或考核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严重不实或实地考核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茶叶基地,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备案申请。备案茶叶基地变更备案内容的,出口茶叶卫生注册企业应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更。
第十五条 茶叶基地备案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应重新申请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茶叶基地不得在贵州检验检疫局内重复备案。企业在获得备案茶叶基地的申请单位(即申请备案的出口企业)同意的前提下,允许收购其在贵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茶叶基地生产的原料(包括初制茶和精制茶)。
第十七条 出口茶叶卫生注册企业是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出口茶叶的溯源管理,做好从原料到成品(包括初制、精制和拼配加工)各个加工环节的质量控制和批次管理,负责对备案茶叶种植基地实施日常管理并确保:
(一)备案茶叶基地符合《出口茶叶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
(二)茶叶基地化学品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使用;
(三)植保员做好茶叶基地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技术指导,病虫防治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
(四)茶叶基地合理选用农药,不使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禁用农药,不使用茶叶进口国禁用农药;
(五)茶叶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
(六)茶叶基地的各项制度有效实施,记录齐全;
(七)鲜叶流向清晰,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标识和记录清楚,确保通过产品批号能从成品到原料每一环节进行追溯,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产品可召回。
第十八条 出口茶叶卫生注册企业应对其上报备案的茶叶基地实施年度审核,并向检验检疫机构呈交年审报告。
第十九条 茶叶的初精制不在本企业的出口茶叶卫生注册企业,其出口茶叶原料应选择符合要求的、卫生的、质量管理较好的初精制企业完成,并加强对其的管理,确保出口茶叶的安全卫生和可追溯性。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茶叶卫生注册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出口茶叶卫生注册企业是否能对茶叶基地和原料加工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并得到有效实施;
(二)出口茶叶卫生注册企业和茶叶基地所配备的植保人员是否按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口茶叶卫生注册企业对茶叶基地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采取不定期抽查、年度审核和复审相结合的方式对茶叶基地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茶叶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其相关产品的报检,并责令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一)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加工出口茶叶的;
(二)收购非本企业备案基地原料用于出口,被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进口国标准,或因质量安全卫生问题被进口国通报的;
(三)对原料加工环节失控,原料批次混乱,产品不能有效溯源的;
(四)对茶叶基地管理失控的。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茶叶基地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报分管局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取消茶叶基地的备案资格:
(一)茶叶基地条件严重不符合《出口茶叶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的;
(二)年审不合格的;
(三)转让、借用、涂改基地备案号的;
(四)存放或使用国家和地方政府明令禁用农药的;
(五)连续两次抽检,产品中农残检测情况与申报农药严重不符的;
(六)不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或茶叶基地安全用药制度,违规使用农药的;
(七)对重大疫情及安全卫生质量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八)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茶叶基地的备案资格自动注销:
(一)基地的种植面积和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后 30 天内未申请复查的;
(二)备案茶叶基地的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未做说明的;
(三)逾期未申请年审或换证复查的。
第二十五条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茶叶基地的备案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