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分类管理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商品分类管理工作,依据《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商品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辖地区出口商品分类管理的申请、审核、审批、类别转换、复审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认证监管处于每年3月和9月统一接受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申请审批。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各检验检疫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申请,填写《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商品分类管理申请书》,向认证监管处办理申请。
第五条 业务部门在递交《申请书》时,应随附以下相关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二份;
(二)机电产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进行的安全质量型式试验的有效报告;国际或国家省部级品牌产品证书;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上年度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
(五)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动植物产品基地备案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六)UL、TUV、CE等认证证明。
第三章 审核
第六条 认证监管处接到《申请书》后,依《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对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在《申请书》上填写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通知业务部门做好审核准备;不合格的,说明原因,通知业务部门。
第七条 审核工作实行审核组长负责制。认证监管处根据不同出口商品的特点与相关业务部门商定组成专业审核组,确定审核组长和审核员,审核工作按规定对拟实行分类管理企业进行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等技术评价。
第八条 各专业审核组长负责制定审核计划,通知有关企业和审核员,并将审核工作分工和审核要求告知每位审核员,准备有关的文件及资料,主要包括审核计划、适用专业标准、审核记录表格、审核报告等。审核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审核企业名称;
(二)审核目的、内容、依据,专业类别,拟分类类别;
(三)审核活动安排;
(四)审核组工作分工。
第九条 各专业审核组根据审核计划,按照专业标准规定对拟分类管理企业实施审核,重点审核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是否具有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能力、检验手段,产品质量是否稳定,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 审核组根据现场审核结果判定被审核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并对照专业标准,形成现场审核意见。填写《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商品分类管理审核报告书》(以下简称《审核报告书》)。
第四章 审批
第十一条 各专业审核组应及时汇总《审核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包括审核计划、审核记录、审核会议签到表等),对符合《办法》第八、九条规定并符合专业标准要求的,由审核组提出分类管理类别建议,报认证监管处办理核定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认证监管处对《审核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包括审核计划、审核记录、审核会议签到表等)进行复核,符合《办法》第八、九条规定并符合专业标准要求的,核定分类类别,报局领导审批,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综合处、相关业务部门和被审核企业。不符合要求的,发放不合格情况通知书,通知分管业务部门和被审核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类别转换
第十三条 对分类管理的企业,业务部门按职能分工和《办法》、《程序》要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实行分类管理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有《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填写《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商品分类管理类别转换审批表》,报认证监管处核实后,办理类别转换,报局审批。由认证监管处分别书面通知业务部门、综合处及相关企业,撤消原有分类,并按转换后的类别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六章 复审
第十五条 分类管理快到期欲继续实施分类管理的,业务部门应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提出复审申请,办理复审审批。复审换证工作可参照本程序第三、四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分类管理的生产企业,其企业名称、地址变更或法人代表、重大技术变动时,业务部门应及时通报认证监处,认证监管处进行复核并办理变更手续,必要时按《办法》规定重新审核分类类别。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程序执行过程中发现尚未明确的事宜由认证监管处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