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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8-04-28  【部门】:办公室  【阅读人数】: 1253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质检总局“进一步推进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对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改进对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便利对外贸易、鼓励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目标,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地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贵州省辖区内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对需凭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结果结汇的出口商品;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商品有特殊检验检疫要求的;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产品的生产企业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为实现科学管理、监管有效、促进出口的目标,根据企业的诚信度、生产条件、管理水平、检测能力、产品质量状况、产品风险程度、国内外技术要求、国内外疫病疫情状况和国家贸易政策,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采取的不同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是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管理方法之一
    第四条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贵州局)根据统一的分类管理评价要素,直接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三种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差别化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不同类别检验检疫监管的商品实行不同的抽检比率和检验检疫监管方式。
    第五条    贵州局统一管理贵州地区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认证监管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局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调整,依据程序进行分类管理的类别核准、类别转换的核定并负责相关档案管理,参与分类管理监督审核工作,并负责牵头组成审核组。
    各检验检疫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业务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出口商品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包括分类管理企业的分类申请、初审、派员参加审核组、日常监督管理等。
    第六条    认证监管处依据本办法制定《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程序(试行)》和《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商品分类管理企业考核通用标准》;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及监管商品、企业特点负责制定和调整分管范围内的出口商品专业分类审核技术标准,并报认证监管处备案。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分类管理评价要素:
    (一)遵守《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卫生检疫法》和《食品卫生法》及其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水平
    (三)生产工艺的难易程度;
    (四)产品特性、产品质量信誉度
    (五)人员素质、企业对产品的检验检疫能力;
    (六)贸易方式与进口国技术要求因素;
    (七)贵州局检验检疫监管的把握度,历史检验检疫合格率;
    (八)企业的社会诚信度;
    (九)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是否获得相关的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等情况。
    第八条    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相应的认证(如ISO9000质量管理、HACCP体系认证等)、建立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GAP(良好种植规范)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且运行有效,并符合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商品分类管理企业考核通用标准
    (三)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通过卫生注册登记、基地备案,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产品质量稳定,出口商品形成一定规模;
    (五)产品安全质量、卫生、环保项目抽查测试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每年必须由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安全质量型式试验的出口产品,其型式试验结果必须合格;
    (六)生产企业建立了质量保证的有关制度,设有质量检验部门,并有完善的检验检测设施以及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检验人员;
    (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8%;
    (八)产品质量信誉良好,企业诚信度高,2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
(九)生产企业所在地和生产原材料来源地无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发生。
第九条    列入分类管理的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二)具备较健全的质量体系,且运行正常,并符合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商品分类管理企业审核通用标准
(三)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通过卫生注册登记、基地备案,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出口商品已有一定规模;
(五)产品安全质量、卫生、环保项目抽查测试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每年必须由指定的实验室进行一次安全质量型式试验的出口产品,其型式试验结果必须合格;
(六)生产企业检验检测设施基本齐全,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检验人员;
(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5%;
(八)产品质量信誉良好,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
(九)生产企业所在地和生产原材料来源地无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发生。
第十条    未列入一、二类分类管理的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出口不满1年的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归为三类企业。
由于出口食品的特殊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可由分管业务部门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分类要求。
第十一条    同一生产企业的不同品种、不同工艺要求的出口产品,根据其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的差异,可采取不同类别的管理。
第三章    分类申请和审核
    第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分别负责分管范围内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初选,填写《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商品分类管理申请书》,向认证监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包括拟推荐分类管理类别、企业名称、出口产品规格、型号等;
    (二)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进行的安全质量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贵州局上年度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
(五)国家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动植物商品基地备案、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认证监管处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书面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业务部门;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认证监管处商业务部门组成审核组,对拟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的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生产与检测设施等进行综合审核。
第十四条    分类管理的综合审核实行审核组长负责制。审核组长负责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形成审核报告报认证监管处审核,确定分类类别,报局领导审批,认证处将审批结果通知业务部门和监管企业,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贵州局对分类管理的企业实施差别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不同类别实施抽批检验检疫或者批批检验检疫。
(一)一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5%-15%;
(二)二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30%-45%;
(三)三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60%-100%。
第十六条    对未被抽检批次的出口商品,检务、业务部门凭企业授权签字人签发的合格检验检疫报告,并附上相应的检验检疫原始记录,经审核合格后放行;未提交授权签字人签发的合格检验检疫报告的出口商品,实行批批检验检疫。
第十七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年批次抽检率,并做好检验监管计划和检验记录。
    第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对列入一、二类分类管理的生产企业的检验检疫标准、程序、机构和企业授权检验检疫报告签字人应进行指导、审核、认可,并将审核结果报认证监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实行一、二类管理的出口商品,各业务部门根据各《出口商品专业分类审核技术标准》每年对企业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质量保证能力和检测保证能力的监督审核。同时,针对出口产品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抽查企业的产品质量及产品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审核和检测结果报认证监管处备案。
    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出口商品,各业务部门可酌情增加对安全、卫生及环保的项目的监督抽查频次。
第二十条    贵州局在分类管理工作中,根据企业质量诚信评价、产品风险管理和相应检验监管措施实施动态管理,分类管理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贵州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降类处理:
(一)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未达到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国外索赔的;
(三)出口商品因安全、卫生、健康、环保问题被通报的;
(四)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
(五)企业检验员在检验检疫中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降类监管的企业必须在6个月后才能恢复原来的分类管理类别,且必须经过重新审核、核准。
第二十一条    类管理企业可享受检验检疫便利措施和通关优惠。这些便利措施和通关优惠包括出口免验、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过程监控、型式试验、登记备案、抽样检验等便捷的检验监管模式,采用绿色通道、无纸化报检、快速核放、直通放行等便利通关方式,各类分类管理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措施方案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贵州局建立“特别监管企业”制度,对于在进出口产品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检验检疫法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事件的企业列入“特别监管企业”名单,采取严格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可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告,以维护良好的出口秩序。
第二十三条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有效期为2年,自审批核准之日起计算。对逾期继续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业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的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技术条件、产地疫情疫病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分类类别应进行重新审核认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一、二类管理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连续6个月没有生产出口商品的,暂停一、二类管理,恢复出口生产连续六个月后重新审核合格后,恢复相应的管理类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发布的各有关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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