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原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保证注册登记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辖地区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申请受理、审核、注册、监督管理和复审换证工作。
第三条 认证监管处统一负责全局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受理企业申请、组织审核、注册发证和档案管理工作。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商品,必须获得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准出口,凭证报检,综合处负责凭证报检的实施。业务处室负责分管范围内出口商品的日常监督,实施出口检验时,应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第四条 业务处室负责制订和调整分管范围内的出口商品专业注册考核标准(以下简称“专业标准”),并报认证监管处备案。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五条 局认证监管处负责统一受理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的申请。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第六条 企业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应随附以下资料:
1、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申请书三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质量管理文件;
4、生产主要用设备、工艺、装备、仪器明细表,关键零部件、主要原材料明细表,检验试验用仪器设备明细表。
所有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审核
第七条 认证监管处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有关业务处室商定组成2-3名评审员组成的审核组,指定审核组长,并及时将受理的申请材料与审核组长进行书面交接,填写移交记录(《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资料移交记录表》见附件1),同时将审核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审核工作实行审核组长负责制。审核组长应负责代表审核组与申请单位联系审核事宜,制定审核计划,签发审核通知,组织实施现场审核,审定相关的审核记录,完成审核报告。审核工作实行时限管理,应在接受审核任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产品检测等技术评价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九条 审核组长应将审核工作分工和审核要求告知每位评审员,准备有关的文件及资料,主要包括审核计划、适用专业标准、审核报告、会议签到表等记录表格。审核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审核企业名称;
2、审核目的、内容、依据;
3、审核活动安排;
4、审核组工作分工。
第十条 审核组根据审核计划,按照专业标准规定对申请企业实施审核,重点审核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是否具有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能力、检验手段,产品质量是否稳定,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根据现场审核结果判定被审核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并对照专业标准,形成现场审核意见。填写《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审核报告书》(以下简称《审核报告书》见附件2),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企业。
第十二条 被审核企业代表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当场向审核组长说明或补充更正。不能与审核组长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将意见填写在审核报告的“被审核企业意见”栏内,认证监管处将在十五天内组织复审并作出结论。
第四章 注册
第十三条 审核组应及时汇总《审核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包括审核计划、跟踪审核记录、审核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申请书等),签署技术审核意见,报认证监管处进行注册审核。注册审核实行时限管理,应在收到审核组的审核报告后5日内完成注册审核工作。对于符合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核要求的申请企业,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给予注册编号,核发《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书》证书,并书面通知综合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发放不合格情况通知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年审
第十五条 对获得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企业,业务处室按职能分工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在日常检验监管中,发现获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出口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退货的,应进行记录,并要求企业限期改进,同时将发现的问题通告认证监管处;问题严重,不符合注册登记要求者,认证监管处核实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由认证监管处分别书面通知业务处室、综合处及相关企业,收回原有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 认证监管处对获证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第十八条 交货期急、经检验合格且为企业首次出口的产品,由业务处室、综合处与认证监管处商议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可按特事特办方式进行办理。
第六章 复审换证
第十九条 获得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生产企业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换证。复审换证工作可参照本程序第三、四章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获得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生产企业,其企业名称、地址变更或法人代表、重大技术变动时,应在一个月内向认证监管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随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认证监管处核定后,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执行过程中发现尚未明确的事宜由认证监管处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