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细刀豆跨省跨企业流动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出口细刀豆有序流动,确保出口细刀豆的安全卫生质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以及我局与广西局关于出口细刀豆监管协作备忘录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出口细刀豆系指:由经我局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出产的,用作原料生产加工出口细刀豆罐头的鲜豆。
第三条 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负责全省出口细刀豆跨省跨企业流动监督管理工作,认证监管处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二章 企业登记
第四条 外省加工企业在贵州省境内采购细刀豆,要求我局出具产地证明的,事前须在我局进行登记。具体工作由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负责办理。
第五条 外省加工企业申请登记,须填写《细刀豆跨省跨企业采购企业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并应提交《采购细刀豆确认书》(格式见附件2)和本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我局经办人员办理登记时,应对企业提供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栏目填写是否完整、字迹是否清晰、是否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是否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证书、种植基地是否经我局备案、拟采购和供货数量是否与基地生产能力相适应等。
第七条 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作好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应及时告知企业原因。
第三章 产地认定
第八条 企业按登记所作规定在我省境内采购的出口细刀豆,我局可凭企业申请进行产地认定。
第九条 企业申请产地认定,须提交《细刀豆产地认定申请单》(格式见附件4)。收到企业申请后,由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牵头,及时安排人员进行产地认定工作。认定方法有现场查验、资料核对、调查询问等。经办人员要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 经过核查,所申报细刀豆确系产于《细刀豆跨省跨企业采购企业登记表》、《细刀豆采购确认书》、《细刀豆产地认定申请单》所指定种植基地的,我局出具产地证明(格式见附件4)。若非产于指定基地的,不得出具产地证明,并及时告知企业原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程仅适用于贵州、广西两省间和贵州省内加工企业间细刀豆的流动监管。对于其他省的企业来贵州省采购细刀豆,要求我局进行产地认定和出具产地证明的,相关职能部门需逐单研究,条件允许的可参照本规程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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