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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部门】:办公室  【阅读人数】: 86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口预包装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以下简称卫检处)主管贵州省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品预包装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和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经营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食品工业原料、使领馆自用食品、展品、样品、礼品、赠品、免税经营食品等非货架的预包装食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对出口预包食品的风险管理,依照风险管理评估的需要结果开展实施出口预包装食品的分类管理、信息的备案登记,卫检处根据食品的风险分别建立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式模式。

依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组织对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

               第二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五条  出口预包装食品出口检验检疫的依据:

1、进口国(地区)标准和要求;

2、我国与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多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3、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

5、贸易合同的约定;

6、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出口预包装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相关要求,并按规定经检验检疫合格方可出口。

第七条  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检处申请原料、辅料、添加剂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不得出口。

第八条  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报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持卫生注册/登记有效证明、合同、发票、装箱单、生产企业产品检验报告、包装性能结果单等必要的凭证和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单证,向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必要时还需提供

1、原料的供货证明;

2、种植(养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证明;

3熏蒸/消毒证书或无木质包装材料声明;

4、其他要求的单证。

第九条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报检后,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对报检资料进行审核,依照有关检验检疫依据、标准和规定,对报检出口预包装食品实施验检检疫,并做好检验检疫工作记录。

第十条  出口预包装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边界线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检出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一条  出口预包装食品经检验检疫,并经过综合评定,应依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签发相关证单。

第十二条  出口预包装食品涉及免验的,按照《进出口商品免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出口预包装食品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和《出入境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签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的关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管理规定。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检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标签检验是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产品成分和含量等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确定性的检验。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进口国(地区)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标签检验内容分为标签的格式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测。

1、格式版面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格式版面实施检验。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口国(地区)相关要求对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格式版面实施检验。

再次进出口并使用相同标签时,检验检疫机构对该标签的可式版面不再进行检验。

2、符合性检测

标签相关内容的符合性检测应与该批食品实施的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同时进行;检测所用的样品一般应与该批食品的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的样品相同,不作单独抽样。

卫检处根据该食品的属性以及标签标注的内容,针对标签准确性、真实性进行符合性检测,检测项目一般不少于2个;再次报检的预包装食品,优先检验近期未检项目。

第十七条  标签检验结果的处理

经检验,标签符合进口国/地区规定要求的,判定为标签符合要求。

经检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风险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卫生管理水平和诚信度,实行分类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出口食品实施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式。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建立食品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出口预包装食品发生质量安全和卫生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问题可能影响到食品安全时,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出口食品的可追溯管理体系,加强溯源管理,记录必须保存期限2年以上,并不得少于食品的保质期限,并应在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相关食品追溯中及时、如实提供准确信息。

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收货人/销售者停止销售,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收货人/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对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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