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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管理办法
  【部门】:办公室  【阅读人数】: 86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食品植物源性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从源头保证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对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出口食品植物源性原料系指用于生产加工出口食品的主要原料,如蔬菜、辣椒、大豆、油菜籽、小麦、高粱、大米、魔芋等不包括供港澳蔬菜、茶叶等国家局有特殊规定的品种。

第二章  基地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  申请备案的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备案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

企业应具有对备案基地的管理权,其备案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
    1
、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蔬菜大棚种植基地和食用菌种植基地的规模要求可适当放宽)。
    2
、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隔离带(网)。
    3
、周围没有化工厂、造纸厂、专业养殖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污染源。
    4
、有清洁无污染的灌溉水源。
    5
、设有固定防盗设施和有专人管理的农用物资存放场所。
    6
、有植保员专用工作室。
    7
、配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二、备案基地管理要求
   
企业应制定出口蔬菜备案基地有关管理制度,并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基地的管理。相关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基地管理员职责、植保员职责、田间管理制度、安全用药制度、蔬菜溯源制度。
   
三、备案基地农用物资管理要求
   
企业应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备案基地农用物资的管理,农药须实行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1
、农用物资应从有资质的厂家(公司)采购,并具有完善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2
、严禁存放和使用我国和进口国或地区规定在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
    3
、企业应确认所使用农药的有效成分和含量,确保农药的质量。
    4
、农药应由基地植保员领取并负责按照农药使用标准和操作规范,科学合理地施用。
   
四、备案基地植保员的条件和要求
   
备案基地应配有与种植面积相适应的植保员(每1个基地至少配备1名)。基地植保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
、熟悉国内外农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蔬菜、植保等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及较丰富的农药使用知识;经过有关机构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或植保员证书。
    2
、负责基地环境卫生、周边农田作业情况、作物生长状况和病虫害发生状况的监督管理。
    3
、负责对基地蔬菜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化肥、农药的使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的记录系统和管理档案。
    4
、负责监督基地农药的施用及施药器具用后的清洗,并将剩余农药退回农药仓库,统一处理,做好记录。
    5
、负责对种植栽培人员进行病虫害防治知识培训。

第三章  企业申请

第四条  种植基地备案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基地备案的生产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

1、已获检验检疫机构出口卫生注册或登记证书。

2、对基地具有管理权。

第六条 申请基地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蔬菜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出口卫生注册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3、生产企业合法管理基地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如基地承包合同、种植协议等。

4、基地负责人、植保员资格证明材料。如:简历、学历证书。

5、基地平面图

6、出口果蔬基地质量体系控制文件(包括基地组织结构、田间管理制度、安全用药管理制度、植保员职责、基地管理员职责、产品溯源制度、收购点管理制度、农用物资管理制度等等)。

7 基地在生产过程中填写的记录表格。

第四章  受理、考核、发证

    第七条  申请受理

    由备案工作受理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人补充;材料及内容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报告处领导。处领导接到申请后组成评审组,评审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提供书面材料的审核工作。若书面材料审核中认为不符合有关要求将 通知企业重新补正材料;若书面材料审核通过,通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第八条  考核

    实施现场考核前,评审组长应提前将考核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告知企业,并书面确定时间安排。考核组按第二章《基地条件和要求》的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组长应提交考核报告,对基地是否符合备案要求进行评价,对是否应发证提出明确意见。考核组需在下发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考核。

第九条  审核发证

    考核组在现场考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处领导。处领导对考核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备案,颁发备案证书。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备案并出具书面说明。

                     第五章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贵州局对所管辖出口食品植物源性原料种植基地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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