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派驻及分支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根据我局《加强分支及派驻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黔检办[2007]152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建立抽调省局工作人员赴派驻及分支机构工作制度,加强分支及派驻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帮助派驻及分支机构提高工作水平,解决分支及派驻机构业务增长与人员紧缺的矛盾;加强干部培养,使干部多岗位锻炼,增长才干,提高干部解决复杂问题和综合协调能力;充分调动省局干部工作积极性,激发干部开拓进取的精神。
第三条 抽调部门及人员范围
部门范围:综合处、办公室、党办、卫检处、动植检处、化矿处、机电处、科技处、认监处、财务处、综合技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
人员范围:处级以下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教育,积极支持和认真做好干部交流工作,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派驻或分支机构工作,原则上每个部门每年至少抽调一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年。
第五条 派驻及分支机构要加强调研,科学合理地提出用人计划和要求,认真填写《申请省局工作人员协助工作登记表》(见附件),于每年年初报省局人事部门。各派驻及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交流人员的作用,工作上要大胆使用管理。
第六条 人事部门负责干部交流的组织协调工作,充分做好对派驻及分支机构队伍和业务情况的调研工作,并加强与各部门协商,征求意见,提出方案,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将抽调干部赴派驻及分支机构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部门完成年度抽调目标任务的,在年终考核时适当加分。
第八条 鼓励干部到派驻或分支机构锻炼。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部门的干部参加正科级以上干部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原则上须具有在派驻或分支机构工作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九条 省局抽调到派驻及分支机构工作的人员,职级、工资待遇、工资关系保持不变,并按规定享受交流干部补贴待遇。
第十条 派驻机构和分支机构要关心交流人员的生活,并解决住宿、就餐等问题。交流人员每月可回省城二次,并报销路费。
第十一条 被抽调人员要顾全大局,服从组织调配,交流任职通知发出一周之内必须报到。无故不到任者,属领导干部的就地免职,属一般工作人员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申请省局派员协助工作登记表
人事处:
因工作需要,特请求省局派人员到我 协助工作,请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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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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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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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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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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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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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和党办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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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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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监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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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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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验监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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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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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矿产品检验监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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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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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轻纺产品检验监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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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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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监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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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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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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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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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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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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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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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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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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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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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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