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动植物检疫、食品检验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工作规程,负责相关制度的制修订。
二、负责辖区内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含运载工具、容器、包装材、铺垫物等)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三、负责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等商品的卫生、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出口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监督检查;管理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参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评审。
五、负责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储放和饲养单位的日常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协助办理动植物检验检疫注册登记。
六、贯彻实施防止重大动植物疫情传入的紧急预防措施。
七、负责有关动植物病虫害疫情信息的调查、收集、整理工作。
八、负责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
九、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动植物检验检疫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十、贯彻实施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工作规程和办法,监督、指导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熏蒸除害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主管商品的出口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状况、检验情况、质量状况的信息收集,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并建立相关的档案。
十二、负责主管商品的标签、封识、标志和标本、样品的管理工作。负责检验记录、证稿及有关技术资料的保管。
十三、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备注:
1、食品的范围包括:罐头、熟肉制品、乳制品、蜂产品、食用油,干果,速冻食品(肉类除外)和其他小食品、保健食品、饮料、卷烟,酒,糖、茶叶、调味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中成药、化妆品、食品销售包装、食品容器。
2、动物包括:活动物及动物繁殖材料(精液,胚胎等)。
3、动物产品包括: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性水产品、皮张、羽绒类,鬃类、蛋及蛋制品、血液、骨、蹄、角等。
4、植物包括: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水果、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
5、植物产品包括:粮食、豆、蔬菜、木材及制品、胶合板、籽仁、油(食用油除外)、稻草及制品、松香、土特产、饲料、烟草(卷烟除外)、生药材、植物包装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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