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检验检疫系统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相关制度的制修订。
(二)承办、呈批局机关公务员和局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干部的考核、调配、转岗交流、退休、奖励、辞职辞退等有关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干部惩处、申诉、控告等事项。
(三)承办本局管后备于部的考察、推荐事项。
(四)负责本局管干部的考察、任免工作,承办国家局委托的干部考察、任免事项。
(五)拟订、呈批局机关、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录用、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军转干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聘用制干部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六)承办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的有关事项;负责本局有突出贡献专家等优秀人才的推荐工作。
(七)管理本局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
(八)拟订、呈批本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工人数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拟订本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人员的工资管理办法;负责本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人员的工资审核、调整及社会保险等工作。
(十)负责编制、呈报本局年度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本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局干部、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本局离退休人员的劳动工资、福利、医疗和社会保障等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本局固定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管理和临时工的计划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本局劳动纪律的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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